经审理,**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部门维持涉案专利权继续有效。
本案关注的是申请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交的图片应达到的程度。
一、申请授权阶段:
对于零部件产品,根据不同的装配关系,在专利申请阶段要求提交的图片或照片要求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太阳能路灯各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的,因此只需要提交组合状态下的产品视图,而不需要提交所有部件的视图。在这种情况下,六面体正投影视图和组合状态下的立体图同时显示了装配的产品和需要保护的部件的装配关系,达到了清晰显示专利要求保护的零部件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组件产品中每个组件的视图是为了进一步了解产品相关组件的形状和其他元素。《评审指南》也没有将个别零部件缺乏视图视为零部件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应用图片或装配关系中的照片缺陷。申请组件产品设计时,根据各框架之间是否存在组装关系,组装关系是否,确定需要提交的图片或图片视图,这也关系到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对零部件产品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
2、失效阶段: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阶段,应当先确定所涉及的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文本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为准。对于具有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容易对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如电水壶零部件产品由水壶+加热座组成,果汁杯+平面冰杯+座组成的果汁机。因此,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客体,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不是所有单个部件的外观。对于没有装配关系或装配关系不的零部件产品,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在外观上留下单一零部件的印象,如插件式零部件玩具产品,如扑克牌、棋子等。因此,我们应该以外观设计中所有单个部件的外观为对象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不是以整体外观设计的组合状态。因此,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具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应当将组合状态下的总体设计作为比较或者评价的对象;对于没有装配关系或者装配关系不的零部件产品,单组分应作为比较或评价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无效决定包括保持有效、部分无效和完全无效三种,但组成部分产品的专利权具有独到的不可分割的属性,使得组成部分产品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不存在部分无效,只有两种失效或保持有效性,同样的原因是零部件产品的设计是的,不可分割的属性使得零部件产品的设计专利比单个零部件的单个应用或套件产品更稳定。对于组件产品的设计专利,比较证据必须揭示所有组件的设计要素(形状、图案、颜色),才能使其无效。
三、诉讼侵权阶段:
对于具有独到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的设计,被起诉的侵权设计与组合状态下零部件产品的总体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为被起诉的侵权设计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对于没有组装关系或者组件之间没有***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的设计专利,如果被起诉的侵权组件的设计与其所有单个组件的设计相同或者近似,认为被诉侵权部件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部件的外观设计与其个别部件的外观设计缺少或者不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部件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具有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还是具有非或非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其保护范围都小于单个零部件单独获得专利的情形。单个组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独立专利,如单个组件单独申请专利,多个类似产品申请专利,一个封装产品申请专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无效宣告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零部件产品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都是独到的、不可分割的。与多个同类产品或者成套产品的联合申请不同,它不包括同一外观设计专利中多个客体的保护。因此,有必要结合无效确认权和诉讼保护权对申请阶段进行合理布局。个人建议如下:
单独应用+组件应用:
步:对于组件产品,首先应当考虑其是否具有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单个组件(可以单独销售和使用);第二步:如果有,然后评估这些/这些单个组件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有显著差异;步骤C:如果存在与现有设计有显著差异的单个组件(如果所有单个组件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则不需要),然后分别申请单个组件,同时申请组件产品,从而获得多个权利基础。单个应用程序有助于保护单个组件。与组分申请相比,涉嫌侵权的产品更容易落入保护范围,而组分申请有利于提高专利在无效程序性方面的稳定性。步骤D:如果单个组件不属于保护对象,或属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建议申请组件产品。
案例一:智能手表(包括组件1表盘和组件2表带,组件1表盘和组件2表带可以单独销售,符合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的规定;第二,如果组件1表盘和组件2表带与现有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可以单独设计可分别适用于表盘和表带,同时也可适用于表盘1和表带2的结构,适用于成品;如果组件2表带属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差异,仅单独申请表盘和表盘+表带。当作为组件产品应用时,必须提交组合状态视图,并且可以考虑皮带2和刻度盘1的视图。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表达被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但不一定)。
案例2:沙发(包括组件1/2沙发座椅和组件3/4座椅,其中组件1和组件2沙发座椅外观相似,组件3和组件4座椅外观相似)。显然,组件1/2或组件3/4属于可单独销售和使用的产品,符合具有特殊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零部件1-4的组合很多,在零部件产品的装配关系中不是的,如果零部件1/2或零部件3/4与现有设计有明显差异,可以采用两种应用方法:
方法a:以组件1、组件2作为相似产品设计的结合案例,组件3、组件4作为相似产品设计的结合案例,组件1-4作为相似产品设计的结合案例。可获得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既可保护单个零部件扩大保护范围,又可供专利权人在涉嫌侵权人模仿零部件产品时使用,同时保护三项专利,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在提交组件产品的应用时,必须提交组件1-4的四个组件的视图,并且可以考虑组合状态视图。
方式二:共同申请包装产品,可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它不仅可以分别保护1/2和3/4的组件,而且还节省了申请成本和专利维护成本。
特别注意:在申请成套件产品时,组件1-4的四个组件不能作为组件1-4共同申请,因为:成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应当包含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类似外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组件1和组件2是相似的产品,组件3和组件4是相似的产品。因此,在应用套件产品时,可以考虑组件1和组件3分别用作套件1和套件3以进行联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