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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设计与完整产品设计

更新时间:2020-05-14 08:18:10
相似设计与完整产品设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一次申请的原则,即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设计,或者同一类别成套销售或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可以作为一项申请(联合申请)提出。

本条不仅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合一原则,还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合一原则的两个例外:

相似的外观设计和完整的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相关的外观设计。

这里的相关设计是指同一申请人的两项以上具有相关设计思想的相关产品设计同时获得专利保护。

法律规定的两种外观设计不同,这也提醒我们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应选择不同的申请策略。

1、 相似设计

相似设计是指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设计理念,对同一产品的两个以上的系列设计申请专利保护。

要理解的概念:

同一产品:申请书中的每一项设计都应当是同一产品的设计,同一产品应当指同一产品名称、型号和用途。**设计分类中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不一定属于同一产品。例如,菜、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相似性:通过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它们是相似的设计。

这里的“相似性”是指各种设计与基本设计之间的相似性,而不是指各种设计之间的相似性。

2、 成品外观设计

一套完整的产品是由属于同一类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含两个)组成,每个产品具有相同的设计理念。每种产品都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种产品的组合都能反映其组合使用价值,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整套产品的特点是每一个产品都应该是独立的,每一个产品都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一个产品的组合都能反映出组合的使用价值。

成套产品的设计申请应符合下列三项要求:

同一类:指在**设计分类中,两个以上设计属于同一类的产品。

成套销售或使用:指同时销售或使用,具有综合使用价值。

同一设计理念:是指每件产品的设计风格是统一的,即对每件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所作的设计是统一的。

3、 相似设计与完整产品设计的区别

4、 应用策略

对于申请人来说,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特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尽可能多的近似外观设计,但应当符合不超过10条的法律规定。即使审查员指出在初审中不相似,也可以通过分案申请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包括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和两项以上全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书中含有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糖罐等组成的全套产品,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糖罐有10种类似设计的,应当按照类似设计申请。如果分别提交10件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糖组成的成套产品设计专利申请,则10件成套产品的设计很可能属于同一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

5、 专利保护

专利权一经授予,专利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都是独立的。如果一项设计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其他设计无效。

提醒你:

单一性要求是专利权授予的形式条件,而不是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

对于类似外观设计和全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前可以驳回申请,但在授予专利权后,即使认为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它不能以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单一性的规定为由请求外观声明。

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就同类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它属于一项专利权,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基本设计不存在(例如无效),所有其他类似设计仍必须同时转让。

类似设计与完整产品设计的联合申请制度,有利于申请人在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灵活运用这些制度来确定申请策略,申请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稳定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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