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在实践中发现,许多竞争产品对自己“顶礼膜拜”,抢占了自己产品的份额,拿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诉讼,却不能认定为侵权,所以他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过于脆弱和毫无意义。基于这种误解,我们来研究和探讨如何更好地利用设计专利来保护我们的产品。
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制度,而不是欧美日韩采用的实质审查制度,也就是说,你向**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外观设计虽然已经获得授权,但不能说专利一定是新颖的、有创造性的。换言之:审查员没有审查你的专利是否与现有的外观设计有显著的不同,所以即使你是先被授权的,它很可能实际上是无效的专利。
在实践中,如果要对外观设计侵权提起诉讼,首先要对专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这项工作可以由我们自己完成,也可以由公司委托,当然,我们也可以直接申请专利评估报告。但是,由于专利评估报告是不可诉的、不具体的行政行为,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如果评估报告发现这项专利是创新的,那是一种乐趣。如果评估报告发现没有创新,你就不能上诉、争辩和复审,只能接受。此时,专利基本被放弃。
因此,为慎重起见,一般建议专利权人委托国智局检索中心先行进行查新。如果查新报告发现专利不具有创新性,则不需要专利评估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在形式上仍然存在,具有专利的威慑力。如果发现查新报告具有创新性,那么就申请专利评估报告,这样更安全。
法律程序主要以证据为基础。设计侵权需要从“权利与稳定”、“侵权事实”和“损害事实”中收集证据。侵权事实应尽可能公证。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的销售,对网页进行公证和保存是非常必要的。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产品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似外观设计,或者同一种类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项申请(简称联合申请)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类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十项。
在实践中,当产品设计完成后,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将产品设计图拿到模具上进行生产,模具会进行调整和修改。终产品与设计图纸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当同行“学习”这些产品时,又会出现信息丢失的情况,导致终假冒产品与原专利设计图纸的差异较大,终被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这让人更加心痛。
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在申请设计后6个月内提交终产品申请,并要求优先进行次产品设计。
对专利制度的应用较为熟练的专利权人,应当充分利用专利申请后的审查时间,监控产品状态,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连续撤回专利,修改后重新申请,使产品周围的新设计能够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样更好。
我们经常进行客户咨询,找到与我们非常相似的产品。它与我们的产品外观非常相似。我们需要起诉对方外观设计侵权,以防他与我们竞争。这时,问题来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客户比较了产品的整体外观,觉得很相似。这必然构成专利侵权吗?我们需要注意:我们的设计特点是什么?对方是否回避了我们的主要设计特点,形成了“现有设计”;其次,产品领域是否有一定的设计空间?
另一方产品是否涵盖我方的主要设计特点,以及该产品的设计空间大小,是侵权判断的重要决定因素。
产品设计空间是设计师在创作工业产品时能够自由创造的自由度。具体来说,是指设计师在实际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等因素的制约下,能够进行设计的范围,即允许产品外观发生变化的设计内容。
引入设计空间的基本逻辑是设计大空间的产品。设计师有修改手稿的自由。产品形式必然更加丰富多彩,普通消费者也不太可能注意到较小的设计差异。相反,更容易注意到较小的设计差异。
设计空间尺寸应考虑的因素:
(1) 产品功能:设计空间服从产品功能,功能决定设计空间
(2) 技术条件:设计条件限制越大,设计空间越小
(3) 现有设计状况:产品现有设计密集,设计空间相对较小,难以形成新的设计。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设计空间:具有审美和装饰功能的产品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有较小的设计空间。在分析每一个设计时,必须将设计分解为具体的设计特征,并从实用功能和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来研究每一个设计特征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单一的决定只停留在一个大的或小的设计空间的一般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