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与原来单纯模仿商标相比,越来越多的产品本身,尤其是产品外观被模仿。
(1) 专利:在中国,工业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统称专利。中国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为了加入海牙协定,新的专利法草案延长至15年。
(2) 著作权:外观设计的审美属性是指外观设计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可以分批复制的属性也与著作权物权中的复制权相对应。当作品由具有美感的图案、形状、色彩构成时,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商标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指明产品的来源。同时具有产品美观性和可识别性的外观设计,或者在实际使用中逐渐具有标明货源属性的外观设计,仍然具有作为商标保护的可能性。
(4) 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可以体现在产品的包装和装饰上。当产品构成驰名产品时,外观设计也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特别是近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五条,扩大了使用商业标志扰乱市场的范围,并将商品形态列为“商业标志”的表现形式,这是区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志。如果这一条款的修改终获得批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名产品设计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强。
2、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后的权利保护案例介绍
对于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基于其自身的不同属性,它可以承载多种权利。
对于工业产品,有可能具备设立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条件,因此笔者建议尽可能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
但是,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满或者无效后,仍然存在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形。
案例一:宁波威亚达制笔有限公司、上海中汉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威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晨朔工贸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名品特殊装潢纠纷案[1]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K-35推式中性笔外观的笔架和装饰圈构成了驰名商品的独到装饰。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的原因之一是K-35推式中性笔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期满后,其外观设计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裁决中确认了在专利权终止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的可能性。
案例二: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明阳食品有限公司【2】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认为,公众有理由相信,本案涉及的专利在无效宣告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即使权利人享有专利图像的著作权,且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也不得以此为由阻止他人实施已进入公共领域的免费技术。
案例三:常州淘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图波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3]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项民事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外观设计自然不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二者相辅相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后,权利人仅丧失专利法保护的有关权利,其享有的著作权仍然存在,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后的权利保护可能性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承认同一主体可以携带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一项权利的消灭并不一定导致另一项权利的消灭。但是,主要的区别在于,在行使其他权利时,是否应当考虑公信。即权利人在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行使权利时是否会受到外观专利无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认为,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使不应受到无效外观设计专利的限制。
首先,每个知识产权的设立是相互独立的,每个知识产权都有不同的设立要件。一种权利的有效性或无效性不一定影响其他属性权利的判断。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已经进入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已经进入了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广阔公共领域。
第三,不应扩大公共信托利益。即使是在宣告专利无效的基础上,公众也应仔细判断外观设计权利载体是否附有其他类型的权利,以及所附权利是否仍然有效。
对于无效设计,要想继续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证明设计能够同时满足高度构成作品的“原创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产品外观作为艺术品受到保护的例子。例如,将动物形象与儿童使用联系起来的玩具、密封把手、衣服和盥洗用品。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的是,著作权没有将登记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这也导致了作品是否构成的不确定状态。对此,笔者建议尽快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权利成立的前提,但可以作为初步证明。如果登记成功,不仅有助于被视为一项工作,而且有利于权利的行使。
要想得到商标权的保护,就需要证明“意义”条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权以注册为要件,只有在商标局注册才能行使。从我国商标注册的实践来看,立体商标的注册是极其困难的,但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当它被广泛使用并享有很高的声誉时,可以尝试注册。
如果你想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你需要证明满足“有名商品”的要求就构成了独到的包装或装饰。由于不需要注册,也不考虑创意和美感,与其他围绕设计的知识产权相比,有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占鳌头的,特别是当包装装潢是文字图案型设计时,其权利行使请求权相对容易被承认。事实上,是否构成驰名商品的独到包装或装潢,也被认为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识。因此,产品造型的大众化和相关公众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