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前,也是成套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中属于同一子类的必要条件。在成套产品的应用实践中,申请人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用自己的常识判断或考虑生产、销售的需要,产品应该是成套产品。但是,在申请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时,专利局以“某一产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同一子类”,不统一为由出具审查意见书,必须删除部分外观设计或者单独处理。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前,由于所申请的产品不同,不属于成套产品的常见案件包括床和床头柜、桌椅、餐具和筷子、梳妆台和凳子、扬声器和功率放大器等对于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子类且不能满足单一外观设计的要求,成套产品类别放宽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一些常见问题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同一类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一整套产品的充分条件。此外,成套产品还应满足“成套销售或使用”、“每种产品的设计理念相同”、“联合申请的设计分别满足授权条件”的要求。
关于同时销售或者同时使用的问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说,专利法中“成套销售或者使用”必须同时销售、同时使用。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至少在字面意义上是这样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更为严格。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专利法中的“成套销售或者使用”解释为“同时销售或者使用”,这意味着放宽了要求。对于一套完整的销售或使用这一条件,只要一个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