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某种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只能在侵权诉讼中确定。如果法院因故撤销已注册的著作权或者授权专利权,原著作权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败诉,即使已经依赖了该著作权或者专利权,也要付出代价。
由于国会不愿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外观专利申请过程长,律师费成本高,许多外观设计实际上被排除在保护之外。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有人开始思考商标法。传统商标一般包括文字、符号、图形和三者的结合。但后来它开始扩展到所谓的商业服装,也被翻译成商业装饰。首先,商业外观主要是指产品的标签、包装及其整体形象。典型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瓶。商业外观的这一特征在商标法中被称为显著性。但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联邦上诉法院很快做出了一系列决定,关闭了美国各地联邦地方法院打开的闸门。这无异于利用产品设计与其内在功能密不可分的特性,通过商业外观保护来延长过期的功能专利保护,这与通过获得外观专利变相获得功能专利是一样的,不符合初衷国会通过专利保护提供有限的垄断。
对我国而言,外观专利的审批一直很宽松,基本上不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以商业外观的形式来保护产品设计。即使我们决定向这个方向发展,保护范围也应限于少数商标产品。否则,过多的保护必然导致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外观专利法的冲突
目前,我国已有一个先例,一方拥有外观专利,另一方主张商业外观保护。这应该尽量避免。但是,为了使我国的工业外观设计受到欧洲**的法律保护,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欧洲**的做法,建立工业外观设计专有权保护法,并加入海牙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