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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产品内外包装的设计保护行为

更新时间:2020-03-30 08:28:10
常见产品内外包装的设计保护行为

几天前,我去了超市,去了食品区,路过各种饼干。一块裹在玩具车里的饼干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我给孩子买食物之前,我首先关心的是是否有添加剂会对他们的健康有害。但这一次,我没有看他的公式,所以我去看看。好的包装设计会给产品增加很多附加属性,甚至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包装设计已成为产品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购买产品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内外包装的情况。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产品的内外包装如何获得授权和更好的保护?这就需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使用方法,如零部件产品、成套产品、相似设计等进行合理的保护。下面,作者给出几个例子来介绍如何应用。

如图1所示,是茶包的内外包装,由外六角盒和内六角盒组成。从图中可以看出,六个小盒子组合成一个六边形,与外包装相匹配。同时,还将六个内包装的表面图案组合起来,形成完整的图案。如果这样的产品想要保护内包装,因为每个单独的内包装都不能完全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当它们结合在一起时才能充分展示完整的设计,因此,它应该是一个具有装配关系的零部件产品,应该根据零部件产品进行保护。在提交此类产品的产品视图时,每个产品视图的名称前应加上“组件”一词,并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组件1的主视图。由于装配关系,组合状态下的产品视图也应提交并命名为组合状态下的每个视图,如组合状态立体图。同时,为了便于对产品的理解,可以对产品内外包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的说明。由于每个组件都有许多重复视图,因此可以在简要说明中说明省略视图的原因,以避免重复提交多个产品视图。

本节将涉及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即成套设计和类似设计。因此,本文将对成套及类似设计作一简要介绍:

全套产品:全套产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含两个)组成,每个产品具有相同的设计理念,每个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每个产品的组合能够反映其组合使用价值。外观设计专利中完整产品的构成条件:

一整套产品的三个组成部分包括:每件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成套销售或使用;每件产品的设计理念相同。这三个条件都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

相似设计:是指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许多类似的设计中,应指定一个作为基本设计。相似的基本设计和相似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局部的细***化、这类产品的习惯性设计、设计单元的重复排列或仅仅颜色元素的变化。

相似设计的两个要素包括:同一产品的设计;其他相似设计应与基本设计相似。

在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已经展示了整套产品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的每一套或者类似外观设计的,其保护范围由每一套或者类似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确定。每一个套件和每一个类似的设计都可以独立确定保护范围,但也可以独立失效。

对于内包装和外包装的不同情况,有必要对完整产品和类似设计的构成要素进行比较,以便应用。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

2.1外观设计风格统一,但产品不相同。

如图2所示,它是包装盒内包装罐的外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产品都属于同一类别,是成套销售或使用的,每一种产品的设计理念是相同的,同时满足成套产品申请的三个要素。

与同类设计应用的情况相比,我们普遍认为,盒、罐不应属于同一产品,尽管两种产品的外形均为本领域产品的常规设计,且图案相似,但应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因此,这里不建议采用类似的设计。

同样,建议制作一套产品,用于其他包装方式不同的内包装和外包装,如外包装为包装箱,内包装为包装袋的情况。

2.2设计风格统一,可认定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如图3所示,白燕子的两个包装盒属于同一类别;它们是成套销售或使用的;每种产品的设计理念是相同的,它们满足了一套产品应用的三个要素。同时,由于它们都是包装盒,可以认定为同一产品,且其外观设计相似,满足了类似设计应用的要求。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成套产品和类似设计包以及类似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独立确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保护的申请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申请人申请分割,而在这种情况下,分割申请将导致未来部分权利无效。

在介绍了以上两种情况后,需要注意的是,统一设计风格的要求与完整产品的相似设计以及每个设计和基本设计的相似设计之间存在差异。当设计风格统一时,由于所采用的材料或布局不同,终可能导致两者之间的设计风格统一而不相似。此时,只能应用一整套产品。

当然,在实践中,虽然属于内包装与外包装的关系,但往往有一些产品不是一套完整的产品或类似的设计,如:

三、内外包装关系主要由交通便利构成。

如图4所示,高粱酒左侧的包装盒主要是为了方便右侧小包装酒的运输。它的设计风格不统一,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既不能作为一套完整的产品应用,也不能作为一个相似的设计来共同应用。

四、其中一个包不能独立应用于设计。

如图5所示,当使用透明塑料袋外部的透明塑料袋作为保护对象时,由于其属于本领域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如上所述,一个完整产品的每一个包装都可以独立确定保护范围,因此每一个包装都要求是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因此,如果其中一个不符合独立授权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内包装和外包装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产品应用。由于它明显不符合类似设计的本构要求,这里没有具体的分析。

如何保护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来确定。一般来说,以上情况一般都是想保护内部糖果的包装,或者通过外部包装捆绑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

此时,如果糖果小包装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内容物,那么糖果的包装应该单独应用,并且可以提交上述捆绑状态作为产品使用状态的参考图。

在某些包装情况下,外包装与内包装捆绑后的产品形态具有独到的视觉效果,申请人更愿意在复合状态下保护产品效果。在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将上述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这时,如果想保护个别糖果包装,也可以同时申请另一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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