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是人类生产实践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成熟。2011年,方正诉宝洁千体字案及一系列与字型有关的案件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字体、单字、字体、字体软件等的性质和权利有不同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甚至对立,在实践中有着完全不同的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字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可信赖,不利于字体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不利于字体纠纷的解决。本文从字体的性质等相关概念出发,探讨了字体保护的模式。
1、 整理字体和相关概念
汉字是由水平、垂直、左、右、点等笔画组成的,具有固定的结构和意义。汉字字体设计是中华文明五千年的见证和记录,是中华文明伟大、杰出的结晶。本文从字体的概念入手,厘清了相关的法律关系。
(1) 字体
字体是文字符号系统从体形结构系统中概括出来的类型。一般来说,字体有统一的样式、规格等共同标准。垂直通感字体是指在书写汉字时,通过对笔画的粗细、弧度、局部结构、搭配、比例等方面的创造,保证汉字的基本结构和形状不变。当变化形成一定的规则或规则并应用于其他汉字时,所书写的汉字有一个统一的样式,即有一个统一的样式一个样式的书写规则,书写样式就是字体。在现代语境中,字体和字体可以同义替换,即字体是一系列规格、样式统一的词的总称,样式化、规范化是其基本特征。
(2) 字体工具
实现字体的工具是字体工具,如字体、字体、字体软件等,它们都是实现字体与字体结合的工具。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它们变得越来越简单、功能越来越强大、应用越来越方便。为了适应现代工业技术的应用,字体库往往以字体库软件的形式出现,这是常用的字体应用方式。
(3) 字体
为了满足字体用户的需求,字体的研发终将覆盖所有汉字,即形成大量统一样式的文字集合——字体库。字库是按照**标准或其他标准,对某一种印刷品中的单个字符和字符进行大规模的收集。”《风子图书室》是一个字库,收录了许多具有这种风格的文字。字体库的不同表达形式是一个字体副本、大量类型和一个包含大量单词的字体库软件。
(4) 单字
单词是少数库中呈现特定字体的单个单词。单个字符必须是字体的体现。例如,“飘柔”一词是指两个单独的字符,它们使用了“倩体”一词。
2、 字体保护的效益措施
有观点认为,即使设计出来的字体有一定的美感,也不应归类为私密字体,否则会导致沟通的困难和垄断的后果,这是有失偏颇的。首先,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们可以选择的资源的多样性。字体和字体的繁荣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字体艺术具有创新性和进步性的意义,是人类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体现了选择性的多样性。其次,从鼓励发展、奖励创新的角度来看,保护新字体是对创作者的激励,也是对价值认可的奖励。一个汉字字体的开发,从设计、生产到竣工都是一个非常大的工程。在设计之初,专业字体设计师应根据创意字体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方格内书写或描述具有良好视觉效果的汉字。所有这些制作过程都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目前,字体行业面临着猖獗的盗版,法律的保护可以说是行业的救命稻草。后,虽然对字体的保护会导致一些新字体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免费使用,但不会造成妨碍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问题,因为有大量的公共领域字体可供选择。
3、 字体保护模式的探讨与构建
(1) 国外经验教训
《维也纳字体保护和**归档协定》是目前的字体保护**协定。《协定》第7条规定,字体应以新颖、原创或两者兼而有之为条件加以保护。字体的新颖性和原创性取决于它的风格和整体外观。必要时考虑相应专业的判定标准。欧共体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以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为基础,其保护对象是“产品”。尽管有明确规定要包括“排版”。《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一切工业产品或者手工制品,包括可以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零部件,以及包装、装潢、图形标志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英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对字体的保护,但也采取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路径。可见,字体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合理的。
(2) 版权保护的弊端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作品,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字体创作空间有限,其创作力很低。在笔画少而简单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单个汉字是否具有创造力。
由于著作权与人格的密切关系,著作权的保护倾向于作者的利益和意志。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很强的控制力,除了分配权,没有权利穷竭。这意味着即使作品的载体被出售,其他人也不能随意使用和支配作品。但是,由于创作空间小,字体反映出作者个性低落,与作者的联系也不是很紧密。如果仍然给予高度的保护,就会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而这与字体帮助文本交流的功能使命相冲突,从而导致字体功能的实现不佳,使得用户的义务过于沉重。与方正v.P&G案一样,广告公司尼斯公司购买并使用了方正千体字正版软件,但广告商宝洁公司仍需支付千体字商标使用费和千体字产品包装费,这无疑是附属于宝洁审查广告主提供的广告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著作权在作品创作时自动产生。我国虽有著作权登记制度,但并非强制性制度,很难发挥著作权宣传的作用。字体与人密切相关。未经公告的字体可能会被无意中侵犯。为了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势必影响字体的使用效率。
汉字的使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符合原创的要求。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使用某种字体是很复杂的。您只能使用一个单词、短语或多个单词。使用的字数没有限制。只使用一个单词也是使用字体的行为。无论这些词是否原创,都将面临无数的评论和判断。学术界关于一个词是否有著作权的争论不绝于耳,统一观点相对困难。一些学者认为,简单的笔画文字不具有著作权,而笔画较多的文字具有著作权。有学者认为,只要一个字有创意,不管笔画是否简单,都有权享有著作权,因为有些学者否定了使用字体的汉字的著作权,认为它不符合创意的要求;另一些人则质疑,即使他们认为一个词是原创的,如何证明另一些人侵犯了版权并判断其相似性。不难看出,上述许多定义是模棱两可的。不同的法官可能有很多不同之处,不利于审判的规范化。
(3) 设计保护的优点
在工业产权中,外观设计是接近字体内涵的,也是有意义的参考。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进行富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没有“产品”和“设计”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思维的创造,而是审美思维的创造。这是美的效果,这与字体相符。字体的本质不是创造新的文字作品,而是美化现有的文字,使文字既能传达其思想意义,又能给人们带来和谐的美感。当没有字体时,这个词也存在。字体只是为文字披上不同风格的外衣,就像产品的包装一样,起到装饰美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采取高层次的著作权法保护,就不符合原创的要求。但是,字体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但是,汉字不是产品,不能直接应用到设计系统中。一些问题仍然需要建立新的系统。
字体采用外观设计保护方式的,应当遵循权利穷竭原则,即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销售专利产品后直接以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的使用、承诺或者销售,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又称专利穷竭,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在购买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人可以使用、承诺出售或者销售。2008年专利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他人销售的进口专利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法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即便利技术的流通和创新,减少传播障碍。这符合字体在使用通讯中的实际需要,可以解决尼斯购买方正“千体字”软件后的使用问题。
在专利法中,专利权是**通过审查授予的,因此采用外观设计方式的,字体需要保护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经批准后才能取得权利。这样,在权利生成阶段,将严格审查字体是否新颖、有创意、实用等要素,从而使同一机关使用同样的标准获得的结果,而且法院审判也有证据,因此不必再进行进一步审查。
受版权保护的商业模式是事后计算并支付对价。例如,字体库软件的使用是根据用户在字体库中使用了多少字来计算使用费。在设计保护模型中,字体设计是通过授权来实现的,也就是说
另外,与著作权保护相比,如果采用外观设计保护字体,可以缩短字体的私密时间,使其尽快进入公共领域。
四、结论
字体设计行业已成为长期被忽视的知识产权盲点。立法者应明确立法,加强保护,形成字库行业良好的经营模式,使法律法规在传承汉字文化中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