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组合具有美观性,适合工业应用的新外观设计”
产品设计是对产品外观所做的设计,同时也隐含着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具有某种设计或某种设计的产品可以批量生产。不能批量生产,不具备工业实用性的,不能申请专利,不能为产品设计提供相关服务和法律援助。
商标受专利法保护。但实际上,设计和商标有共同点。外观设计由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组成,商标则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组合组成。至少,它们都有形状和图案的元素。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标明商品的来源,而且外观设计与商标的构成有相似之处,因此,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具有可识别性和指示性的同时,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商品标识分为四类。在可识别性和保护性方面,从强到弱的四种标志分别是:任意性或单一性;指示性标志一般用文字或文字、图形的组合表示商品的原产地和特征;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和地理标志,只有在市场上可以识别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它们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得到保护;一般的不可识别的标记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商标保护方面,美国是确定有关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固有标识的国家。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具有固有标识,则等同于上述“任意或单数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主张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部识别功能的外观设计却很少见。如果设计没有固有的标识,则等同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获得市场上的第二含义,并能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来源。由于大多数外观设计没有固有的识别性,因此证明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保护外观设计商标权方面已获得市场上的第二层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